为加强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管理,特制订本赔偿办法。
一、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设备、器材损失,必须赔偿:
(一)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;
(二)未经允许,擅自动、用、拆仪器设备;
(三)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;
(四)工作失败,教师指导错误,保管人员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;
(五)长期闲置而又拒绝调出造成损失或浪费;
(六)发生事故,隐瞒不报,推诿责任,态度恶劣,损失重大,后果严重的,除责令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况,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二、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、器材损失、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酌情减轻赔偿或不赔偿:
(一)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,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;
(二)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,接近损坏程度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:
(三)经批准,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,试用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方法,虽采取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坏;
(四)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;
(五)按指导或操作,却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失;
(六)一贯爱护设备器材,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;
(七)事故发生后,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态度较好的。
四、赔偿管理:
赔偿计价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,仪器设备、实验器材赔偿手续统一由实验中心会同实验教学管理科办理。